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
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原《沈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沈工信发〔2023〕87号)废止。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建设,积极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加快“数字沈阳、智造强市”建设,助力打造“东北数字第一城、全国数字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首次获得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强企业、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2.支持软件企业申报国家项目,参与开源项目。对于中标国家部委软件(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的牵头(承担)企业、参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每家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1次,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围绕培育壮大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20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3年内限获奖励1次。
5.对软件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资质认证
6.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品牌打造
7.支持软件企业围绕基础通用软件、高端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研发首版次软件并应用推广,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8.鼓励软件企业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元宇宙等新兴领域自主研发创新,打造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择优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9.对参加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软件企业,经事前核实备案后,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7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经绩效评价后,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5%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10.支持企业建设并运营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获得二级节点域名注册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依托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星火·链网”骨干节点开展创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按照实际应用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双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每年新增服务市内工业企业、接入工业设备(包括生产设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生产计量检测等设备)成效明显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择优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上云用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软件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择优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择优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对国家鼓励开展的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类平台等重大项目和国家级工业互联网领域赛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本政策内部各条款之间及本政策与省市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本政策所涉及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市)两级按1:1比例分担。本政策未明事项由市工信局每年下发申报通知予以明确。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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