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在沈各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按照有关要求,我局修订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复管理办法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加强对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保证沈阳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复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取得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域范围及处理原则,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五条 申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和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批复事项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和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申请表;
2.施工项目(计划、规划)备案或核准文件,施工单位作业资格证明;
3.安全措施及施工作业地点平面图;
4.与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产权单位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书。
(二)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1.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申请表;
2.施工项目(计划、规划)备案或核准文件,施工单位作业资格证明;
3.安全措施及施工作业地点平面图;
4.与电力电缆线路设施产权单位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七条 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采取“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方式,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网站,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涉及爆破作业的,组织爆破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审查(考核)合格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监督检查
1.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危害电力设施的,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虽经许可,但超出许可规定范围尚未造成损失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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