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
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第9、10条
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针对其中第9、10条支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第9、10条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政策主要内容
1.支持工业企业加快释放产能。对2024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5-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50-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重点企业扩大生产和抢抓市场订单,在生产要素保障、技术改造、市场拓展、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补贴。一季度奖励与全年奖励可以兼得。
2.鼓励工业企业升级壮大。对2023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且2024年产值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对象和标准
1.对2024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10亿元(含,下同)、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0.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2024年全年增量超50亿元(含,下同)、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重点企业扩大生产和抢抓市场订单,在生产要素保障、技术改造、市场拓展、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补贴,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4.对2023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含),且2024年产值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总产值规模突破1亿元(含,下同)、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项目评审费用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6.同一企业同一类奖励,国家、省、市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内(集团口径申报企业范围包括规上控股子公司)。
2.企业分类依据2017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表;
3.真实性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相关佐证材料:
(1)统计报表
(2)申报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
(3)申报企业产品库存明细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组织,明确各项申报事项;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属地工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组织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3.社会公示:对拟获得奖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履行资金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需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县(市)1:1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政策执行期内不再允许申报。
第十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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