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
精益管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市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办发〔2023〕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沈阳市支持精益管理项目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支持精益管理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精益管理咨询工作,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在推进企业管理、精益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支持标准
1.对我市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企业进行补贴:对实施精益管理咨询项目且生产改善效果成果显基的工业企业,按照项目咨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按照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国家、省级补贴不重复,补贴资金以最高标准为准,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报精益管理咨询的基本条件
1.在沈阳市注册、统计及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或中小创新型企业;
2.申报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能够积极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4.已实施精益管理咨询的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改进效果显著。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由市工信局组织,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实施。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向市工信局报送材料。
第八条 市工信局在收到经各区、县(市)报送的申请企业相关资料20个工作日内,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结论通过市工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予认定。
第十条 市工信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精益咨询项目提供材料
1.填报《沈阳市企业精益管理咨询补贴申报表》;
2.出示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复印件;
4.出示开展精益管理咨询的合同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出示由咨询公司出具的精益管理咨询费用票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申请企业精益管理咨询项目申请报告书;
7.出示由第三方出具的精益咨询项目完成效果评价;
8.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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