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
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县(市)工信局、机关各处室、市先进制造业服务中心:
根据《沈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暨“净源”2023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沈竞审联办发〔2023〕3号)有关要求,市工信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工信局各部门对2023年4月前制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经梳理,本次纳入清理范围文件共26件。经研究决定,废止2件、失效3件、修改17件、继续有效4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附件:1.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2.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
3.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继续有效)
4.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内容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
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
(废止)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沈经信发[2018]20号 |
2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沈医专办发[2021]1号 |
附件2
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
(失效)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沈工信发[2019]151号 |
2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沈工信发[2021]116号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沈工信发[2021]113号 |
附件3
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
(继续有效)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沈工信发[2021]95号 |
2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沈工信发[2022]30号 |
3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沈工信发[2022]33号 |
4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沈工信发[2022]110号 |
附件4
市工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内容
一、《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工信发[2019]96号)
将第十六条中“(一)企业已工商注册三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工信发[2019]126号)
将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予以删除。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工信发[2019]127号)
将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予以删除。
四、沈工信发[2021]61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五、《沈阳市制造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智造强市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将“三、重点任务(一)推动产业数字化3.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建成5个以上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打造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家以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3000户以上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修改为:“三、重点任务(一)推动产业数字化3.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能力。建成5个以上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打造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若干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3000户以上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将“三、重点任务(一)推动产业数字化10.布局高性能数据中心。布局建设以绿色节能、低延时、高宽带为主的大中型数据中心,做强华为云、紫光云、阿里云、腾讯云等云计算数据中心,重点推进东北能源大数据中心、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等行业大数据中心建设。”修改为“三、重点任务(一)推动产业数字化10.布局高性能数据中心。布局建设以绿色节能、低延时、高宽带为主的大中型数据中心,重点推进东北能源大数据中心、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等行业大数据中心建设。”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本)的通知》(沈工信发[2019]109号)
将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 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予以删除。
七、《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工信发[2022]16号)
将“本政策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沈阳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修改为“本政策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八、(此件依申请公开)
九、沈工信发[2022]88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工信发[2020]136号)
将“一、奖励对象”中“2.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制造水平的装备生产企业。”修改为“2.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制造水平的装备生产企业。”
十一、沈工信发[2021]101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二、沈工信发[2022]53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三、沈工信发[2022]103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四、沈工信发[2022]111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五、沈工信发[2022]112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六、沈工信发[2023]14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十七、沈工信发[2023]15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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