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1号)、《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全省工程系列相关行业(含工艺美术)、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工信人事〔2025〕67号)精神,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沈人社发〔2025〕18号)安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结合全市实际,现将2025年沈阳市工程系列部分行业、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和受理范围
按照职称评审权限,沈阳市工程系列部分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沈阳市工程系列部分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沈阳市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别面向与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程系列部分行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经济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
(一)工程系列:建材、机电(机械、电气、自动化等)、电子、电力、冶金、石油化工、纺织、轻工、网信行业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经济系列: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等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标准条件
申报人应认真对照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申报基本标准,提交申报材料。
(一)工程系列部分行业:按照《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执行。
(二)经济系列:按照《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0号)执行。
四、时间要求
(一)申报有效业绩计算时间
申报有效业绩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7月31日。申报材料的获奖证书、任务书、合同等业绩材料以正式签字盖章时间为准。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并提供检索信息查询截图。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等不作为评价依据。
(二)资历计算时间
资历计算时间以周年计算,即在满足申报年限内的任一时间即可。如:2025年正常申报某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即2020年任一时间取得工程师资格即可。
(三)申报及资格审核时间
各区县(市)、市直相关部门于8月29日之前完成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我局评委会收卷时间为9月1日—9月19日。各区县(市)、市直相关部门应分时段进行报卷,各单位具体报卷时间另行通知,我局评委会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直接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对照相应的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于申报人提供虚假学历、虚假资历和伪造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撤销,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涉密材料按涉密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对于没有按照涉密规定处理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二)单位审核
1.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推荐程序,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尤其要对业绩材料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及其真实性、时效性进行认真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审核后盖章推荐的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依规处理。申报人推荐单位应与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不得通过“挂靠”方式申报,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参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每名参评人员同一年度只能进行一次职称申报。如在本评委会年度非首次申报,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同一业绩在不同年份、不同申报人之间重复使用,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同一业绩,确由多人完成,申报人应在申报材料中对完成该项业绩的具体部分加以说明。
3.劳务派遣人员应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申报职称,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须共同履行对被派遣人员推荐申报程序,实行“双审核、双盖章、双公示”。
4.对未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的材料,以及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单位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肃规范履行公示程序,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公示文件应规范详细,具体要求详见公示模板(附件1),除上级部门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按照模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张贴在单位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示文件,认定为无效文件。公示无异议后,应提供职称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详见模板(附件2)。
(四)审核推荐
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推荐。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
1.区、县(市)属单位人员申报工程系列初级、中级职称须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提交我局评委会;申报工程系列、经济系列高级职称须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按规定提交我局评委会。
2.市属单位人员申报工程系列初级、中级职称须由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提交我局评委会;申报工程系列、经济系列高级职称须由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按规定提交我局评委会。
注:审核意见栏须有审核人签名(名章)并填写审核时间。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要求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相关单位统一组织报送参评材料,具体如下:
(一)关于申报人组卷
1.填写《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纸质版加盖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一式3份,其中:1份粘贴在主卷袋的正面,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文档须使用WPS2019版本,下同)。
2.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评定表应实事求是填写(见附件3),对于业绩成果所描述的主持、参与、独立等完成形式应与具体支撑业绩材料保持一致。对于评定表审核印章盖错位置、擅自填写评语等不规范情况,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退回改正、取消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
3.主卷材料。报评材料是评委会专家对申报人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申报人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主卷材料顺序和具体要求(见附件4),请申报人按要求完成组卷。
4.副卷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申报副高级人员还须提供与主卷材料中复印件相对应的原件(中初级无需提供原件),具体包括:职称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科技奖励、人才称号等。其它业绩材料无需提供原件。其中2022年3月1日之前取得的专利需提供证书原件,之后取得的无需提供。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请提供单位正式出具的合理情况说明。
5.为便于保管运输,副卷材料应单独装入小档案袋,一并和主卷材料装入结实的大档案袋中。副卷材料应形成目录一览表(见附件5),张贴在小档案袋外侧。大档案袋外侧应标注申报人姓名、单位、申报专业、申报层级和有副卷材料*袋字样。
(二)关于学历、学位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执行。
(三)关于有效奖项认定
按照辽人社发〔2021〕3号、辽人社发〔2021〕10号、辽人社发〔2023〕1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国家级、省部级奖项,主要是指相应级别政府评选的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应为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目录的奖励。
市(厅)级奖项,主要是指市级政府奖励或省属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奖励。
其它奖励不能认定为申报的基本条件业绩。
(四)关于业绩成果要求
1.申报人员提交的业绩成果,须提供由本人完成的具有清晰有效证据链的证明材料,比如: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等原始证据。
2.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材料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按“一步到位”政策申报相应职称的,其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贡献以近5年内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依据。
3.申报人提交的所有业绩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否则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需经专家出具评议证明或推荐意见的应填写《专家评议书》或《专家推荐书》。
(五)关于研究成果检索查询
申报人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著作、论文等)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进行研究成果期刊信息或出版物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研究成果信息的检索。国际研究成果须提供科技文献检索证明。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不作为评审依据。
(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
申报人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备注”栏内空白处手写如下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空白处手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评审方式
评委会采用综合评价和行业认可的评价模式。其中:工程系列副高级、经济系列副高级参评人员均须参加现场答辩。现场答辩不指定答辩内容,主要考察参评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创新性、专业性和贡献度。
八、其它事宜
现场答辩、评审公示等事宜以及本通知提及的相关表格、文件等,将在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s://jxw.shenyang.gov.cn/)发布,请密切关注。
附件:1.职称申报公示参考模板
2.职称申报公示无异议证明参考模板
3.填报相关表格要求
4.主卷顺序要求
5.副卷目录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0号).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网信行业有关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24】37号).pdf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pdf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4日
版权所有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沈阳市浑南产业开发区世纪路1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2723471 传真:024—22740873 E-mail:bangongshi-sgxj@shenyang.gov.cn
网站地图 | 许可证号:辽ICP备2022009692号-1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7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50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