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流程进行规范。
我局拟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编制《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办法》(附件1),现向各有关部门、企业征求意见,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至7月25日。
二、各有关部门、企业反馈意见要采取正式公文加盖公章形式,于2022年7月25日17时前,将PDF格式的文件发至我局电子邮箱。
三、我局汇总征求意见反馈函后,组织有关专家及企业召开会议讨论。会议时间:2022年7月27日9时30分,会议地点: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址:浑南区世纪路1号102会议室),参会单位填报《参会人员名单》(附件2),发至我局电子邮箱。
四、征求意见反馈函和《参会人员名单》,每个部门或单位以压缩文件夹形式打包发至电子邮箱:sysgxjdlc@163.com,并在文件夹注明反馈意见和单位名称。
五、参会人员严格落实省市疫情防控要求,提供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和沈阳本地行程。
附件1关于印发《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告)20220715.docx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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