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工信局在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
第三条 所有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前,必须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四条 严格遵循“谁报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审核原则。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局长(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审核责任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分管副局长(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局网站管理人员负责发布。
第五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中央、省政府、市政府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报送类信息。信息公开目录法定公开信息,网上留言回复、政务服务等信息;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决策部署落实、建议提案办理等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规划计划等信息。
(三)管理类信息。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财政资金、招标采购、行政权力运行等信息。
第六条 信息审核程序:
(一)初审:信息录入或采集人员负责一级自查自校。主要是在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信息中是否有敏感信息,是否有错字、漏字和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拟定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审批表》。
(二)二审: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负责二级初审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录入或采集人员编辑信息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并对信息的保密性进行查验。
(三)三审:分管副局长(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上级保密部门或网信部门报告和请示后方能发布。
(四)发布:局网站管理人员根据网站发布审批表,审核程序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登记制度,网站发布审批表纸质版由发布处室(部门)、综合处存档。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严禁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由综合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消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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