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市政府工作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科研院所代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律师协会代表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主要包括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会议议题时,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相关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局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及重点工业项目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工业制造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与工业企业重大项目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五条 议题主办处室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初步意见,包括列席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其中列席人员应涵盖议题涉及利益相关单位,并在议题申报单上进行备注说明,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 列席会议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沈阳市常住居民;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为人公道正派,能客观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关心支持沈阳市工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能够按时列席会议。
第七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局议题主办处室反映;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持有效的身份证件按时列席会议,履行签到手续,
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告知局议题主办处室;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各企业、科研院所等宣传会议决定和部署,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印发的内部资料交回局议题主办处室。
第九条 会议的组织
(一)凡需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由局主办处室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通知社会公众代表准时列席;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发言内容,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后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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