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市工信局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工信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是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监督的责任部门,并把监督作为市工信局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市工信局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定期对市工信局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工信局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
(二)市工信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是以群众为主体,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市工信局可通过群众投票、抽样调查、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评议中所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工信局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部门、单位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市工信局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工信局要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工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工信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市工信局举报投诉电话为:22720894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 市工信局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市工信局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市工信局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市工信局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市工信局信息的;
(五)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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