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结合《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市工信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本制度由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编制本处室及部门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市工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各部门主动公开市工信局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市工信局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市工信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于每年2月15日前编制出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局主管领导审定,审定后报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同时在每年3月10日前在沈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处市、各有关单位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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