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工信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健全市经委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市经委根据工作职责,在其范围内发布信息。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须公开的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市经委拟发布信息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沈阳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见附件)。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可发布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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