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局产业政策(政策法规)处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施行:
(一)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二)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报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2.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3.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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