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受理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指依据《条例》规定向我委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机关指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第三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采用邮寄或当面送达亲笔签名原件的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在《条例》规定的受理机关答复依申请公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撤销登记表》),并按规定送达受理机关。如受理机关在申请人送达撤销申请前已做出明确答复的,可以不予受理该撤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撤销登记表》上认真填写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关名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及申请日期;
(四)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五)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六)撤销申请的日期。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对。不能证明申请人身份或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提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继续有效,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受理机关认为撤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撤销。
第八条 受理机关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主任在《撤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后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受理机关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告知可采用邮寄或申请人自行领取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受理机关不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关应电话告知申请人结果,并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对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做出回复。
第十条 受理机关受理撤销申请后,认为该申请所涉及的信息依据《条例》属于应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当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受理机关领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服受理机关决定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以纸质、电子文档等形式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以备查找、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受理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处理撤销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时限;
(二)故意拖延处理撤销申请的时限,造成依申请公开超出《条例》规定时限内;
(三)因处理撤销申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胁迫或其他方法诱使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的;
(五)伪造、变造申请人身份证明、《撤销登记表》等材料,以回避依申请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不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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