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委负责全市安全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安、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检查的相关工作。检查中涉及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三、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对自行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其中办公系统、重要业务系统、门户网站以及重要的新闻网站是检查重点。
四、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四)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五)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产化情况;(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责任追究情况;(八)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九)安全形势、安全风险状况等;(十)政府信息系统立项审批前的信息安全审查情况;(十一)信息安全经费保障情况。
五、检查方式:采取抽查和自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组织。按照部门隶属关系,分级负责,逐级汇总上报,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按照本方案每年开展两次本区域、本系统的信息系统安全自查工作,分别于每年的5月30日、11月30日前完成。并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市委机关。
(二)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抽查方案,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通知被抽查单位备查,安排或委托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和评估,及时向被检单位通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建议,在3个月内向委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七、委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分析汇总检查情况后,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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