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经委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沈阳市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经委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
(一)委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经委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结果、纪律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二)市经委本级行政主体发布的无密级文件;
(三)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针对企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目的,结论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备案、年检(审)等行政事项的办理责任部门、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等;
(六)公务员等招考录用;
(七)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八)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及其自律等情况;
(九)新出台、变更、撤销、终止的各类应公开政务信息要及时进行公开;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市经委通过中国沈阳政府门户网、沈阳市经委政务公开信息网、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按照要求编制、公布市经委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市经委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三)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条例要求,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OO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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