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市经委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沈阳市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经委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是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处作为信息公开监督的责任部门,并把监督作为市经委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市经委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定期对市经委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经委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经委信息公开工作。把经委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
(二)市经委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是以群众为主体,对经委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市经委可通过群众投票、抽样调查、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评议中所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经委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部门、单位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市经委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经委要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市经委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市经委举报投诉电话为:22720894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 市经委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市经委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市经委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市经委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市经委信息的;
(五)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版权所有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沈阳市浑南产业开发区世纪路1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2723471 传真:024—22740873 E-mail:bangongshi-sgxj@shenyang.gov.cn
网站地图 | 许可证号:辽ICP备2022009692号-1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7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50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