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沈阳市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市经委各职能部门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市经委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经委信息内容、经委信息公开指南和经委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经委信息的;
(四)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五)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设置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把举报信息编号建档。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察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二)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
(三)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举报投诉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经济委员会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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