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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市经委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市经委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其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结合《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市经委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经委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千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市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回收。

(二)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市经委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委领导、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报告或通报。

(一)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市经委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三)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禁止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OO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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