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办法,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沈阳市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备案制度(试行)》要求,建立我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议事平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经委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按照市政府及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及时发布和解决涉及市经委相关职能的社会热点问题,达到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情,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软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体应为:市经济委员会。
第四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内容:
(一)新闻发布会内容包括:重大经济和社会活动、市经委最新出台的与企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破坏生产生活的事故和案件需要向社会公布和让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二)听证会内容包括:工业经济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三)论证会内容包括:需要论证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煤炭资源开发和利用;与经委相关的重大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的预报、应急和处置;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形式为正常会议形式。
第六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备案要求:
(一)按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参与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本部门召开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市经委主持召开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由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办;
(三)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全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时间和有关内容,在当年2月15日前报市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经委汇总后在当年3月1日前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市经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市经委提出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需要提前3日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发言人由市经委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OO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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