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沈阳市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委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委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委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结果纳入市经委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其结果将作为评定委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委属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成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具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及办事公开事项进行考核(详见附件)。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市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体系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八条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委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委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市市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经委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市经委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细则及责任分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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