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沈工信发[2024]42号)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3年开始,省、市开展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沈阳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市工信局实际,制定《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二、起草过程
2014年,我们就开始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出台了正式文件。之后,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情况以及政策文件要求,不断适时动态调整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2年我们又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容免罚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包容免罚清单》。2023年我们又编制《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9月,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版)》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经研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我们决定在电力、盐业、石化、民爆等方面直接适用上级部门的规定。关于节能方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由于《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23年修改完成,省工信厅已将此行政职权划转至省发改委,而《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没有修改,且职能也尚未划转,需要我局继续履行职责。因此,我们在新的指导标准中仍然规定了节能方面的职权。除此之外,我们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2项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了细化和修订。
三、内容和特点
文件是综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又结合了沈阳市的具体实际起草完成。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相比,增加了职权类别(包括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权力两项),节能检查权和处罚权,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修改了“对擅自深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细化了“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三、文件有效期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按照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工作机制,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动态调整。
四、有关要求
文件公布后要加强学习培训,依法实施,要强化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运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和决定书中要引用裁量权基准并说明理由,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依法依规行使,坚决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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