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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实施------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信息来源:经济运行处供稿 发布时间:2014-12-30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的实施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新安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出相应规定。


  同时新安法在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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