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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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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20-01-19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9号),结合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

依法在我市设立和经营,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我市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助,对于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对担保期限不满一年的担保额,根据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担保风险补助资金采取以下两种支持方式:

1.低担保费率补助。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2%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在1.5%—2%(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1.5%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

2.担保业务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在2%—3%(含)且单户企业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

每个融资担保机构当年获得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申请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3.上年为中小微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70%以上。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5.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每年组织申报,各区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及申报要求组织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各融资担保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对照担保档案进场审核。

项目评审。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业和财务评审,并出具报告。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列入专项资金支持名单,经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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