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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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未采纳意见要注明理由) | 各方协调人 (姓名、处室及职务) | 协调时间 |
1 | 沈阳供电公司 | 建议对第9条任务内容“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电力设施。延伸电网投资界面,降低省级及以上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办电成本30%。”修改为:“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电力设施。在电网覆盖区域内延伸电网投资界面,降低省级及以上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办电成本”。 | 未采纳,理由为第9条任务内容为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原文,不能修改。
| 尹天阳 投资策划部专责 | 2020.7.9 |
2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对第17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增加: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未采纳,理由为经协调,将第17条任务原文“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与第18条任务进行合并。 | 潘彬 反垄断处四级调研员 | 2020.7.1 |
3 | 市政府办公室 | 建议对57条责任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修改为起草部门。 | 未采纳,理由为经过沟通,共同将第57条落实措施进行了修改调整。 | 高阳 文电处副处长 | 2020.7.9 |
4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对第59条任务内容:“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打造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数据平台”,修改为:“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打造服务小微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公示平台”。 | 未采纳,理由为任务内容为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原文,不能修改。 | 于大鹏 小微企业处处长 | 2020.7.2 |
5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对第59条责任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修改为: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部分采纳,在市场监管局后,增加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理由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 | 于大鹏 小微企业处处长 | 2020.7.2 |
6 | 市营商局 | 建议对第62条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增加: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 未采纳,理由为此项工作市营商局为牵头单位正在推进。 | 唐彦清 企业服务处处长 | 2020.7.8 |
7 | 市营商局 | 建议对第5条落实措施中:“2020年底前实现依申请办理事项100%网上可办,50%全程网办”,修改为:2020年底前,除特殊事项外,实现依申请办理事项100%网上可办,50%全程网办。 | 已采纳 | 刘龙飞审批改革处四级主任科员 | 2020.7.9 |
8 | 市委军民融合办 | 建议删除第10条落实措施中“我市军民融合企业数量每年力争增长10%以上。”及“每年新增注册用户40户以上”。 | 已采纳 | 安积平 国防科技工业处二级调研员 | 2020.7.1 |
9 | 市场监管局 | 建议对第18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增加: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 已采纳
| 潘彬 反垄断处四级调研员 | 2020.7.1 |
10 | 市场监管局 | 建议对第18条完成时限由“持续推进,2020年取得阶段性成效”,修改为:持续推进,2020年底前完成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 | 已采纳 | 潘彬 反垄断处四级调研员 | 2020.7.1 |
11 | 人民银行沈阳营管部 | 建议对第26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管部,增加: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 已采纳 | 鄂永利 征信处处长 | 2020.7.9 |
12 | 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对第27条落实措施中“2020年,实现全市主要涉农区、县(市)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市场体系全覆盖”,修改为:2020年,实现全市主要涉农区、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全覆盖。 | 已采纳 | 刘芳利 农村改革处处长 | 2020.7.9 |
13 | 市纪委监委 | 建议对第36条落实措施中“严格审批、审慎使用和及时解除审查调查措施”修改为:严格依纪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将“制定澄清正名相关规定”,修改为:完善澄清正名机制。 | 已采纳 | 路军 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 | 2020.7.8 |
14 | 市公安局 | 建议对第39条完成时限由“持续推进,2020年12月底前建立与商会、企业联络员制度”,修改为持续推进。 | 已采纳 | 马强 重点工作推进办公室 副主任 | 2020.7.8 |
15 | 市科协 | 建议对第45条落实措施增加“落实《关于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市长-大学校长第1次联席会议纪要》,积极在民营企业开展院士工作站建设,院士工作站根据创新活动和绩效情况,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市区1:1配比)的经费支持”。 | 已采纳 | 江素文 学会学术部副部长 | 2020.7.8 |
无意见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发展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商务局、审计局、司法局、统计局、财政局、国资委、税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市信息中心;大东区、康平县、辽中区、苏家屯区、新民市、于洪区、浑南区、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沈北新区、铁西区、法库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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