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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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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11-0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在市工信局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工信局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处室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市工信局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过程全部予以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处室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主管局长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处室意见、主管局长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处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信息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签字或盖章。执法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进行记录。

  第十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进行音像记录。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时,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强制权要依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参照《辽

宁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制作。

  第十三条 直接、邮寄达、留置、公告、委托、转交行政执法文书要依法依规,符合法定形式并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处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履行情况进行记录;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记录;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 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归档、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储存设备。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处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履行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由处室工作人员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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