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在市工信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工信局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载体或者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在内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第五条 全面做好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市工信局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事中公开内容:市工信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市工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全部公开。
第九条 公开的途径: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十条 事前公开程序: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国家、省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予以公示: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公开。内容调整的要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开程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
第十二条 局法规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督促各有关处室做好执法公示工作。各执法处室负责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的执法公示信息,主管领导负责审定公示内容。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和具体上传信息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公示弄虚作假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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