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内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建设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沈阳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关注和支持!提案收到后我局立即开展了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部分 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连续出台《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政策,有效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截至2025年底,全市累计建成电动汽车充电终端约14.1万个,其中公共充电终端约1.7万个,私用充电终端约12.4万个。车桩比为2.45:1,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呈现车桩同增的良好态势。市内中心城区在2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充电桩数量充足,用户基本可以做到随到随充,全市公共充电桩已经能够较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
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我市房产部门牵头制定了《沈阳市既有住宅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禁入电梯识别管控系统配置管理工作方案》,按照“应建尽建、能建尽建”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禁入电梯识别管控系统配置。目前已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161750个,基本满足业主充电需求。
第二部分 对具体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科学规划布局的建议。我市于2023年6月编制了《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沈阳市充电基础设施现状分布及布局做出评价及规划,其中统筹考虑了市域范围内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县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对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充电终端需求数量等内容进行了增长曲线预测,确定了“以精准满足用能需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高效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构建自用为主、公共为辅、快慢互济、智慧互联的充电基础设施一张网,市域乡镇全覆盖”的布局规划。
二、关于完善建设标准的建议。国家及省、市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的总体要求。在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阶段,我市严格执行上述配建标准,将充电设施配建或预留条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从源头保障新建居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空间和电力容量,同时也为后续居民便捷安装私用充电桩奠定了基础。在新建居住区竣工验收阶段,严格对照设计图纸明确的充电桩设备型号、安装位置及管线走向开展核查,切实保障充电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三、关于创新建设模式的建议。我市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交汇融合,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新业态,为高端技术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加快推广超快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应用。同时鼓励专业运营商应用新技术升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对小区充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鼓励推行“统建统服”模式,建设智能有序公共充电设施。
四、关于强化政策保障的建议。近年来我市按照《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要求,对2021-2023年间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予以补贴支持,按照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公共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政策的实施对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巨大导向和促进作用,也极大提升了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为补足市郊区县充换电设施建设数量不足的短板,我市于2024、2025、2026年连续三年积极响应省财政厅、工信厅、交通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的通知》,积极组织我市康平、辽中、法库、新民等县域地区开展试点申报,指导区县编制补短板试点实施方案并完善申报材料。2025年申报工作中我市成功推荐法库县获评,从而获得国家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极大推动我市县域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五、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的建议。为提升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和充电用户体验,各部门依职责联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督导运营企业完善设备运维体系,提升运维技术,加大人员投入力度,定期维护保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投入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韩波
联系电话:22899009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2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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