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民营企业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沈阳民营企业发展的高度关注和支持!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您所提建议充分汲取的同时,积极与市营商局、金融局、税务局等部门协商,共同完成提案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全市民营经济呈现出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出3个特点。
一是总量规模不断壮大。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存量为74.3万户,占全市市场主体的95.28%,其中,民营企业达24.2万户,个体工商户为50.1万户。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超过80%。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入围“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
二是社会贡献稳步提升。全市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833.4亿元,同比增长5%,占全市的45%。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全口径税收总收入538.6亿元,同比增长6.5%,占全市的47.1%。
三是发展活力潜力不断增强。全市民营经济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32.7亿元,同比增长9.7%,占全市的87.2%。实现出口总额90.1亿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26.7%。全市民间投资占全市投资的比重达60.5%,同比增长18.2%,展现出强劲的发展活力和潜力。
二、 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建议
1.打通银企信息瓶颈,提升企业融资效率
我市梳理了《7种银行创新担保模式信贷产品》和《银行机构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帮助企业全面了解信贷产品,“信贷通”、“快易贷”、“金税贷”、“生意贷”等特色银行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和应用。同时,编写了《沈阳市重点项目银企对接会融资指引》,收集了全市25家金融机构的159个信贷产品,下发有关单位及各区、县(市),以便更好的服务项目和融资寻求。
2.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
我市线上平台正在积极推动搭建,线下的银企对接平台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制定了《沈阳市银企对接活动方案》,现已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协调组织了多次银企对接活动,推动各金融机构与企业加强沟通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3.通过运用多种手段促进贷款投放,维持贷款稳定
运用“应急转贷”,扶持民营企业,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在支持沈阳市“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发挥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民营资本在经济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由市工商联商会骨干企业发起成立沈阳联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与6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我市研究起草了《沈阳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对为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达标的银行机构和服务民企保险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及表彰,从而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积极性。
(二)关于“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的建议
1.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等行为发生。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全力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扶持小微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落实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创新。
2.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解决民营企业后顾之忧。稳定缴费方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组织征收。严格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各为0.5%)的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8月31日。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按照我国税收法定的原则,市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也无权擅自调整社保、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但是我局会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不折不扣的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制定政策吸引、留住人才,建立长效平稳发展的机制”的建议
多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为了健全完善我市人才政策体系,市委、市政府于2015年、2017年分别出台了《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和《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7号)。人才政策主要涵盖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释放人才活力、升级人才服务保障体系等板块。
1.组织开展招才引智系列活动。每一年,研究制定年度沈阳市招才引智工作方案,政府出人、出资、出力,为企业搭建全程无忧的绿色引智平台。上半年以请进来的形式,邀请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来沈企事业单位进行走访对接。下半年,以走出去的形式开展赴外埠招聘活动。根据企事业单位特点,向各单位征集所需人才专业和岗位的需求。根据各单位用人需求情况征集人才需求,与全国人才集中的热点地区“双一流”高校进行对接,分期分批在不同地区开展人才招聘、引进工作。包括大连、长春、哈尔滨、天津、北京、南京、杭州、上海、西安等地。
2.大力实施“引博”工程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办法充分发挥人才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支持更多用人单位引进博士人才。
(1)范围对象:资助对象一是沈阳地区企事业单位当年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引进博士为三年内毕业(或出站)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二是对有意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两年内毕业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提前达成“订单式”就业契约,毕业后正式录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资助标准:企业、沈阳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和提前达成“契约式”就业契约的博士,按照2.4万元/年,资助期三年;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按照1.2万元/年,资助期三年。
3.积极推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工作。制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16〕72号)。办法对在沈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进行了界定,并分别对创新团队、创业团队进行了层次划分,明确了对各类型、各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资助力度,确定了各有关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经认定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给予50万元-3000万元的资金资助。
4.开展博士后资助工作。印发《沈阳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5〕51号)。办法中明确,对新设立的工作站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新设立的基地一次性资助10万元,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沈阳市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
5.深入实施“盛京优才英才”集聚培育计划
(1)实施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印发了《沈阳市高精尖优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2号),开展高精尖优才聚集工程。此项政策是针对由外埠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明确,由外埠引进到沈阳创新创业,被我市认定的顶尖人才,市委、市政府给予人才1000万元资金资助,并报请市政府就住房问题“一事一议”;被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给予500万元资金资助和100万购房补贴;被我市认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给予100万资助和50万购房补贴。
(2)实施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印发了《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0号)。此项政策是针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及单位的奖励。办法明确,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我市新当选的国家创业人才等,给予250万元资金奖励;对我市新当选的国家青年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另外,对我市自主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100-200万元的“培育人才”奖励。
(3)实施紧缺急需人才培育工程。印发了《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和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3号)。沈阳市每年通过主流媒体、专业化人才网站等各类宣传渠道,面向人才热点地区发布《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动态需求,积极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沈创新创业。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目录培养引进的人才以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并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开展择优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
(4)实施人才税收补贴政策。印发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阳人社发〔2018〕21号)。对经我市认定的领军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 (含领军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年度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在沈阳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按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由市财政连续三年给予补贴。对在我市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奖励资金应纳税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
(四)关于“设立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工作体系”的建议
1.构建政企沟通联络平台,畅通诉求渠道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振兴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助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气氛。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构建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数字化的沟通联络平台,畅通诉求渠道。为企业真正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实际问题,推动沈阳营商环境发展,聘请专业第三方开发上线沈阳市营商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及移动客户端“民企直通车”,联通了职能部门与企业数字化的沟通联络平台,畅通诉求渠道。2018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万人进万企”主题活动。要求万名联系企业干部是企业诉求建议办理的第一责任人,通过手机APP第一时间将企业诉求、意见建议、询问事项向平台提交,按照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沈阳市营商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体系建设任务包括:沈阳市营商环境话务中心;沈阳市营商专线12345-6;沈阳市营商环境管理中心;“民企直通车”手机APP及沈阳营商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提供集咨询求助、意见建议、举报投诉为一体的高效诉求服务,实现集中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监督考核。以科学高效的信息工具辅助营商环境诉求工作严格执行,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组织动员全市各级机关干部深入企业,送政策、察实情、解难题、促发展,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提振发展信心,加速推进高质量发展。
2.开设“营商新政讲堂”,满足企业政策需求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深入理解我市新近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面对面为企业答疑解惑,我们围绕企业普遍反映的最关心、最重视的营商政策和相关问题,开设“营商新政讲堂”。“营商新政讲堂”每半个月组织相关政府部门集中为企业进行政策宣讲,通过新政发布、订制解读、互动答疑等方式,现场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辅导、咨询等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难题,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3.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疏解诉求
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我市营商环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问需行业、企业,深入了解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行业、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选择有借鉴意义的、可操作性强的,汇总后转交相关单位采纳吸收;对于行业、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现场能解决的一一予以答复,未能当场解决或需要后续研究协调的,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负责人员,持续跟进。目前,我局已经组织过30余场涉及金融、地产、建筑、汽车、农业、文化等领域的企业行业座谈会,下一步将继续扩大范围,召开更多的涉及面更广的行业协会座谈会。
(五)关于“优化执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的建议
加大民营企业扶持力度,优化执法环境,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制度,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对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禁无执法权职工到企业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的各项规定,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9日
(联系人:何博,联系电话:81535355)
版权所有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沈阳市浑南产业开发区世纪路1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2723471 传真:024—22740873 E-mail:bangongshi-sgxj@shenyang.gov.cn
网站地图 | 许可证号:辽ICP备2022009692号-1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7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50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