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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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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第十六届三次会议《沈阳市民营经济促进办法》(第0338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0-10-01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沈阳市民营经济促进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推动下,全市民营经济克服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带来的严峻挑战,继续保持稳定发展态势。今年6月份以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5月22日印发的《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0﹞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由我局牵头组织起草《沈阳市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市政府有关领导亲自组织调研论证,多次征求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等32个相关部门及13个地区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实施方案》已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正在履行发文程序。

《实施方案》从优化市场环境、完善政策环境、健全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组织保障等7个方面提出了65项具体工作任务。

一是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破除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等方面,提出了19项具体措施。二是在完善政策环境方面。从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支持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构建良好政银企关系、全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不断增强化解风险能力、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工具及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措施。三是在健全法治环境方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从完善对民营企业执法司法的平等保护机制和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等方面,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四是在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方面,从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发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优化重组、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等方面提出了11项具体措施。五是在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方面,通过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民营企业自觉守法合规经营、鼓励民营企业投身公益事业、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等方面,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六是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方面,从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打造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数据平台、建立健全项目管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7项具体措施。七是在组织保障方面,从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和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3项具体措施。

二、关于您于2019年提报市人大调研报告有关事项的答复

在前期电话询访中,您提出要结合2019年您提报给市人大的《关于打造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研究》中,《沈阳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各项条款一并答复。通过我们认真学习您在《沈阳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中提出的核心条款,现就有关事项简要答复如下。

1.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自由自主选择纳税区域。市场主体在办理迁移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针对性的检查”的条款。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1月份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沈政办发[2019]33号),第5条明确提出“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同时,市场主体在办理迁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12条明确提出“市营商局将通过政府网站、12345-6热线及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迁移困难、问题”。

2.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否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载明不予办理事宜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条款。沈阳市于2018年出台《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30条明确提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3.关于“工商联、侨联等组织应当努力扩大会员范围,允许所有民营经济组织加入其中并不得强行收取会费;侨联、工商联等组织要增强保护会员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涉及会员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给予个案关注”的条款。《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11条明确提出“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第30条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企业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加入其组织”。

4.关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政策释明,依法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最优纳税筹划”的条款。市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市税务机关积极开展涉税辅导培训和宣传。通过微信、微博、电话等非接触式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整理发布了《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点点通》、《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百问百答》等电子书,印制5万余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开展网络课堂91场次,远程辅导33万人次。建立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等微信群,确保宣传全覆盖。通过税企通平台开展了“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学堂在线直播;通过税宣平台“税信达”、编写“抗疫税收政策三字经”;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和调研,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全市15.95万户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下调了月核定销售额,占全部核定定额征收户的87.38 %,下调幅度在50%以上,此项举措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有力激发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

5.关于“公平给予民营经济组织市场机会,不得违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的条款。《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9条明确提出“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同时,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6.关于“政府应当做信守合同的典范,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政府应当将履行合同义务的内容,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的条款。《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21条明确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同时,第36条明确提出“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宣传省条例,推动省条例的贯彻落实。

7.关于“市场主体注销,不应当进行特别税务核查,在常态化的税收状态内,应当予以正常注销。”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明确提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提出“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16条提出“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由此可见,市场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8.关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企业社区,将一切市场主体纳入企业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入驻企业社区为市场主体代言”的条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目前全市各市场主体都纳入了街道社区和乡镇的服务范围,街道社区和乡镇履行企业社区的相关职能,为本地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在企业集中场所,市、区还成立了园区和创业创新基地等管理机构,实行了园区化、基地化管理服务。同时,为了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业管理服务,政府通过支持行业商协会为各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管理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入驻园区、基地和行业协会等为市场主体代言服务。

9.关于“沈阳市应当树立打造最低行政罚款城市的目标。应当向社会公开每个部门每一年度的行政罚款数额及结构,由市司法局发布行政罚款年度白皮书”的条款。《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24条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10.关于“建立对民营经济组织检查和处罚的限制制度。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所有检查,都应当由“局”以上级别的机构做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所有处罚,都应当由“局”以上机构决定。凡是未经法定程序做出的检查,无论结果如何,对擅自行使权力者都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的处理”的条款。《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22条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年底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感谢您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高健     联系电话:86589556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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