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忠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支持困难企业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经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会同市发改委、人社局、国资委、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等协办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款减免或缓缴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沈阳市级税务机关没有相关权限决定减免或者缓缴税款。我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执行上级机关关于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的决定。2018年全年落实各项税收新政减免43亿元,有效降低了我市企业税费负担。下一步,市税务局将坚持需求引领、问题导向,在落实减税降负、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通过理顺征管体制,整合征管力量,建立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切实为企业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持续发展。
二、关于水、电、燃气、暖气等费用方面的建议
工业生产所需费用支出中电费、水费、燃气费、供热费等的价格决定权主体不同,其中电价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定价,水和燃气费由实际政府定价,工业供热2018年8月后价格放开由市场主体决定。政府物价管理部门不能强行要求提供工业生产要素的企业降低收费标准给予困难企业。建议困难企业将本企业实际情况与上述水、电、燃气、供热等行业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会同政府物价部门予以协助进行积极沟通。
三、关于公积金方面的建议
1.支持困难企业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辽住建〔2018〕113号)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政策,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一是按现有比例缴存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5%;二是企业符合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支持缓缴企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为了支持缓缴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着维护缓缴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原则,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包括:一是允许不能按月足额缴存,而采取季缴、半年缴、不定期缴等方式趸缴住房公积金的生产困难企业,经单位申请中心核准后,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因生产转型、破产重组等原因,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且按规定办理缓缴备案手续的生产困难企业,经单位申请中心核准后,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创业扶持方面的建议
(一)政府相关部门从资金和政策等方面帮扶困难企业下岗职工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20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创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99号)对于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财政全额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2.小微企业贷款: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20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创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99号)对于在我市创办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小微企业贷款政策支持。
3.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政策:依据《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创业带头人。对已审核批准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的企业,为所吸纳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或区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暂定3年。
(二)总工会采取系列措施和行动帮扶困难企业
1.今年3月,市总工会通过创业带头人大赛决出76名创业带头人,这些创业带头人都是通过创业实践成长起来的,对带动一批人创业就业、推动一批产业创新创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工会组织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着力点,聘请优秀创业带头人为创业导师,为职工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2.为切实解决创业就业、帮扶服务、解困脱困最后一公里难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正招标采购流动服务职工大篷车。“大篷车”将深入到企业、到工地、到现场、到家庭,服务视角重点关注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可实现职工群众特别是流动性求职人员第一时间了解政策法规、获取创业就业信息、接受岗位技能培训。
3.市总工会根据省总工会关于《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辽工发〔2017〕47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10月起,对经省总工会、省工信委共同认定的29家困难工业企业缓征3年工会经费,相当于每年为困难企业补助资金约1000万元,助推企业渡过难关。2019年春节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安俊辉同志带领下,市总各级领导走访慰问了上述29家困难企业,并给予每家企业慰问金30万,共计870万元,专款用于困难企业职工服务帮扶工作,切实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五、关于减轻困难国有企业“包袱”方面的建议
1.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推进情况
我市对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高度重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规定,需要对300余户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册职工2万余人进行处置和安置。我市成立了由姜有为市长任组长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抽调21人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我市制定了《沈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及8个配套政策。组织开展中央奖补资金申报,去年12月份中央财政预拨我市6.8亿元。开展了典型调研、压力测试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目前,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和职工身份认定全部完成,350户市属中符合条件303户,不符合条件47户;12199人通过职工身份认定。已有23户企业完成改革,其中工商登记注销企业22户,重组改制1户,妥善安置职工1746人。下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培训指导,加快推进评估审计和制定改革方案等工作;同时坚持稳妥操作,妥善做好职工工作,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在稳定中进行。
2.“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情况
为了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部署,我市在市属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开展了主辅分离工作。特别是从2001年起,对市属国有企业供暖、供水和房产物业管理统一组织实施了分离,取得了较好效果,截止2003年市属企业绝大部分“三供一业”移交专业部门管理。全市共分离完成135处自供暖锅炉房,涉及供暖面积265万平方米。全市共分离完成144处转供水泵站,涉及供水面积245万平方米。410万平方米自管房产全部完成移交。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市属企业大部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还有12户市属企业因存在各类遗留问题,部分“三供一业”没有移交。为了进一步解决上述遗留问题,我市于2017年下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的沈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89号),对市属企业尚未分离的“三供一业”逐户推进,积极化解遗留问题创造分离移交条件。
感谢您对经济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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