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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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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重点扶持沈阳区域性民营行业龙头企业创新经营助推沈阳全域经济发展的建议》(第0034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3

陈鹏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点扶持沈阳区域性民营行业龙头企业创新经营助推沈阳全域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您所提建议充分汲取的同时,积极开展

了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以完善政策体系为突破口,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政策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靠前服务,全市民营经济在攻坚克难中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

1.总量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8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存量为74.3万户,占全市市场主体的95.28%,比上年增长0.4个百分点,其中民营企业达24.2万户,个体工商户为50.1万户。全市共有民营规上工业企业950户,占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的69.3%,民营规上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10户、5-10亿元23户、1-5亿元233户。在“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系列榜单中,我市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入围,排名267名,营业收入273亿元。

2.经济贡献不断提升。2018年,全市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833.4亿元,同比增长5%,占全市的45%。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179.2亿元,同比增长3.2%,占全市的68.9%;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796.9亿元,同比增长6%,占全市的33.5%;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1857.3亿元,同比增长4.7%,占全市的50.8%。全市民营经济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32.7亿元,同比增长9.7%,占全市的87.2%。实现出口总额90.1亿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26.7%。实现税收收入538.6亿元,同比增长6.5%,占全市的47.1%。

3.民间投资快速增长。2018年,全市民间投资占全市投资的比重达60.5%,同比增长18.2%,增幅高于全市投资2.9个百分点,高出全国民间投资9.5个百分点,高出全省10.5个百分点,高出大连1.1个百分点。

二、对您所提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沈阳市、区县(市)两级法人代表、企业家人才库及法人代表、企业家合格标准体系、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家在地区经济发展及城乡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他们是经济杠杆的掌舵者及推进者,然而我们在此项人员管理中存在空白,要充分利用地区党校、行政学院及社会主义学院的设备及设施,赋予相关部门权力,制定法人及企业家标准规范、制定持续的岗位学习培训、社会责任实施、市场发展研讨、定期通关考核等有利措施,确保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的建议。一是对优秀民营企业进行表彰。2019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称民营经济28条)中第25条明确: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市工商联依据税收、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指标,每年开展百强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商协会的作用。在《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也称民营经济34条)中第21条明确:加强商会(协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诚信自律建设,支持商会(协会)发展壮大,加强各商会(协会)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开展企业间交流合作。在制定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征求和听取相关商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2019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称民营经济28条)中第16条明确: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2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200户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户规模以上企业升级为小巨人企业。在精益管理、智能升级、工业节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及应用首保补贴、企业上云等方面予以鼓励支持。其中,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22条支持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对2018年以来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现有和政策期内获评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是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培训。2019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称民营经济28条),《若干意见》中:第19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精益管理,支持精益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安排企业人员1000人次参加精益管理培训,安排培训费用400万元。对参加精益管理培训的企业,年内实施且完成市里组织的精益管理咨询项目的咨询费用给予50%补贴。具体为:按照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规模,1亿元(含)以上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00万元以下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注销时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90号),实现工商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不超过3.5个工作日,低于国务院确定的8.5天。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要求,通过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强化与税务、社保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扩大商标受理业务范围,在原有商标注册受理业务基础上,增加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等23项业务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

(一)全力推进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法后评估。按照市人大的统一部署,针对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开展立法后评估,为修订条例奠定基础。二是推进各项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别要贯彻落实好《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民企直通车手机APP、主流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建立政策落实调度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措施实施后评估,对评估意见,迅速组织整改。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宣传民营经济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延时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确保清单外无收费。二是降低用能用工成本。扩大直购电规模,下调用水工程取费比例,对诚信企业实行免收或减半收取用气预付费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三)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一是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整合沈阳市科技计划体系,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持续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双培育计划”、瞪羚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和未来产业扬帆启航计划,助力民营科技型企业高速成长。三是大力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加强协同创新体系、转化服务体系和转化承载体系建设。

(四)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实施银政企精准对接。出台银企对接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流程,针对产业特色、项目融资需求提供差异化解决方案。二是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将应急转贷资金规模由7.2亿元扩大到10亿元。三是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着力建设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企业征信平台。四是建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企业流动性风险。

(五)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机制,做好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和培训。二是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复制东北制药混改模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三是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开展一对一辅导,大力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六)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一是加强服务载体建设。建立市领导企业服务日机制,与商(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深入开展“万人进万企”活动。组织全市万名机关干部与企业进行对接,深入企业送政策、解难题,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建立每月通报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地解决企业诉求。三是开展民营企业百强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民营企业百强评选表彰长效机制,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就业百强、纳税百强、创新百强、规模百强”民营企业进行表彰,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尊商、敬商的浓厚氛围。

 

感谢您对全市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9日

   (联系人:王德文   联系电话:8658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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