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代表第0532号建议的答复
符文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在沈投资企业经营者待遇,增加来沈投资信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民营经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您所提建议充分汲取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部分 我市民营经济工作开展情况
沈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2023年,相继召开了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成功举办了2023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大会暨第十六届中国中小企业节,制定出台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构建新发展格局 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截至2023年底,全市实有经营主体132.1万户,同比增长18.0%,其中民营经营主体127.8万户,同比增长18.4%,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7%。2023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3554.3亿元,同比增长5.7%,占全市43.8%;民营经济实现税收539.8亿元,同比增长20.4%,占全部税收的43.3%。累计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2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56户,创新型中小企业1195户,科技型中小企业14804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显著提升。2024年,市委、市政府大力开展“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专项行动,不断完善“惠帮企@链上沈阳”平台惠企服务功能,通过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民营经济工作,在靠前服务上做加法、在审批事项上做减法、在工作效能上做乘法、在解决问题上做除法,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实现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安排,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积极筹划民营经济发展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了《沈阳市2024年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民间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均达到50%左右。
第二部分 意见建议的答复
一、弘扬企业家精神,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与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氛围。为此,沈阳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商联系交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健全沟通机制,畅通交往渠道
坚持“有呼必应、无事不扰”,持续推进“领导干部进企业、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由沈阳市委组织部牵头,选派一万余名干部,联系两万余个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专项行动依托领导干部对政策以及工作领域的了解,让企业快速得到政策帮扶,帮助企业寻找发展方向,助力高质量发展。每年评选100名“金牌首席服务官”,示范引领选派干部深入民营企业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当好民营企业的服务员、联络员、信息员、协调员。完善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与民营企业家联谊交友制度和联系重点商(协)会制度,每名领导同志至少联系2名民营企业家、1家重点商(协)会,每半年开展1次走访。建立区县(市)领导同志常态化走访小型市场主体制度,通过走访和日常接触,深入了解小店小摊经营状况,用心用情用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健全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与民营企业、商(协)会沟通协商机制,每季度召开1次领导同志与民营企业家、商(协)会负责人“面对面”座谈会;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要素保障单位与民营企业家、商(协)会座谈;搭建“亲清会客厅”平台,组织政企交流系列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现场研究解决问题。推进政企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年度政企协商计划,明确协商的主题、时间、方式、参加范围,并抓好组织实施。完善“政企直通车”制度,收集整理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重点难点问题,直报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建立民营企业、商(协)会与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五个直通车”制度,针对反映集中的涉法维权诉求,直报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研究解决。
(二)打造亲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
严格执行《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入开展涉企案件三年专项监督行动。健全完善重大涉企案件快速响应机制,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推进商(协)会人民调解,强化与劳动争议、道路交通等行政调解和保险、医疗等行业调解衔接机制。减少程序性非必要的诉讼,通过仲裁等方式更积极地解决涉民营企业问题。开展解决涉企案件执行难和执行款返还专项行动。聚焦“久侦不决”、“久审不决”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开展“挂案”、“积案”清理专项监督。推动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改革,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民营企业合规制度宣传,提供合规风险问诊服务,优化“检察蓝护航创业者”一体化服务平台。推行联合执法,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一般领域行政检查1年最多开展1次;推广“互联网+执法”模式,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轻微问题告知、提醒、劝导等非强制执法手段。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证照联办”改革要求,建立电子证照联展联用机制,实行“一网(窗)办结”管理模式,提供“一次设立、一次变更、一次注销”服务,实现准入准营一体化。将城市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接入容量上限全部提升至200千瓦,严格执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和“省时省力省钱”政策。用气接入施行受理、通气2个环节,实现“受理零要件、用户零跑腿、外线零收费”。
(三)强化措施保障,营造亲商干事氛围
组建全市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联、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等。工作专班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关重点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规范政商联系交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民营企业家参与领导干部评议制度,将民营企业家评议结果纳入区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在绩效考核中,将民营企业满意度评价作为公众评议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指标。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培育尊重民营经济人士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典型事迹,增强民营企业家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评价体系,为党委和政府出台惠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依据。
二、医疗保健方面
为更好地落实《沈阳市2024年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市委组织部门研究制定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实施细则》和《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同时,就《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健康体检适用条件
1、健康体检分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2、优待政策。A类高层次人才每年提供两次健康体检服务,B、C类高层次人才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人才每年可在体检定点医院中自行选择一家进行体检。
3、体检开展方式:一是采取网上报名,每年3月1日—8月31日为体检网上报名时间,人才可在此时间段内依托“盛事通APP”平台进行体检报名。(特殊说明:因网上体检报名功能刚建成,2023年体检报名时间为5月1日-8月31日)
4、体检预约:完成网上报名的次月起,人才可与报名参检医院联系,预约体检时间。
5、体检流程:到院参检时,以“网上报名填报的身份
证件”作为身份标识,由体检定点医院提供体检服务。请人才务必携带身份证件参检,严禁冒名顶替参检。
(二)就医适用条件
就医分为A、B类高层次人才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1、优待政策。符合适用条件的人员在沈阳市卫健委指定的就医定点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2、就医方式。人才通过各定点医院公示的联系电话,自行电话预约就医事项,并依托“盛事通APP”在线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就医凭证,就医时以“电子就医凭证”作为身份标识,在就医定点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三、子女入学方面
我市紧紧围绕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大局,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在“引得来、用得好、留得住”上做文章,积极优化人才环境,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一)人才政策方面
完善人才招、引、育、留、用个性化政策。近几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我市相继出台了“人才新政24条”和“补充9条”以及配套细则,形成了“24+9+N”的人才政策体系。从2021年,又适时升级到人才新政3.0版。我市在“人才新政3.0政策”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兴沈英才计划”。“兴沈英才计划”共125个政策点,围绕产业发展,具体实施“六大人才工程”:
一是围绕助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提供人才政策保障。将各类优秀人才纳入我市人才政策体系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建设人才服务窗口,为高层次人才贴身服务解决人才在住房公寓、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二是积极开展“领导干部进企业 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舒心就业进企业”等活动,积极协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人才政策、用工招聘、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减轻企业用工负担方面
1.养老保险。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自去年5月1日起,全市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7月1日起,全面启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用于养老保险费征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一是统一缴费比例。二是统一缴费基数。我市确无调整和修改政策的权限,须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
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是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缴费无上下封顶政策。我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实施费率浮动政策后,有效地为企业降低了缴费。目前,我市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生育保险)8.6%、工伤保险0.77%、失业保险0.5%,工伤保险费占企业缴纳社保费的2.58%,工伤保险缴费占企业社保缴费的比例较小。目前,工伤保险实施全省统筹,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工伤保险政策。综上,我市确无调整和修改政策的权限,必须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政策。我市将积极向省厅和人社部反映,多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感谢您对我市民营经济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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