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会议第0518号建议的答复
王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您所提建议充分汲取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民营经济总体情况
截至2023年底,全市实有经营主体132.1万户,同比增长18.0%;实有民营经营主体达127.8万户,同比增长18.4%,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7%(2021年98.6万户,2022年107.9万户);私营企业35.7万户(2021年29.8万户,2022年32.0万户),同比增长11.6%,占经营主体总量的27.0%。2023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3554.3亿元,同比增长5.7%,占全市43.8%(2021年45.3%,2022年43.9%)。民营经济实现税收539.8亿元,同比增长20.4%,占全部税收的43.3%(2021年50.1%,2022年39.8%)。累计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2户,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18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56户,创新型中小企业1195户,科技型中小企业14804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显著提升。
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情况
1.设立专项资金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沈阳市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济稳步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以及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资金。
2.出台政策情况。2023年,为规范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印发《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制造业向服务化融合等给予支持,持续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活力。
3.政策执行情况。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安排资金1742.9万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144户;落实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安排资金104.1万元,支持新增升规企业18户;给予6家融资担保机构安排担保费补助资金1229.58万元,市本级财政承担的614.79万元已拨付企业;奖励“小升规”民营企业182户,共计奖励资金182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补助项目16个,补助资金904.02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物业费及房屋减免补助项目7个,补助资金242.85万元。
三、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议的答复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民营企业扶持力度,我市将继续落实《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及《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沈工信发〔2023〕60号),重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首次上规入库企业奖励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有序发展。
1.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和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政策,加快拨付惠企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
2.修改完善首次上规入库企业奖励政策。首次上规入库企业奖励资金由10万元上升到30万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区县工信部门、统计部门及税务部门,一对一指导企业应统尽统,进一步扩大支持民营企业支持面及扶持力度。
3.落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物业费及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不断完善平台和基地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鼓励平台和基地积极开展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功能、多渠道服务体系。
感谢您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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