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沈阳市稳增长惠民生若干政策举措》
第1条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稳增长惠民生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5〕3号),针对第1条政策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稳增长惠民生若干政策举措》
第1条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稳增长惠民生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5〕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政策主要内容
支持工业企业加快释放产能。支持企业扩大生产、抢抓市场订单、实施技术改造、保障生产要素等。对2025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条件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2025年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按照条件给予最高750万元奖励。一季度奖励与全年奖励可兼得。
第五条 支持对象和标准
1.对2025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下同)、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3万元、4.5万元、7.5万元、15万元、30万元、45万元、75万元、12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2025年全年增量超过1亿元(含,下同)、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30万元、45万元、75万元、12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7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扩大生产、抢抓市场订单、实施技术改造、保障生产要素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4.项目评审费用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5.同一企业同一类奖励,国家、省、市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分类依据2017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请表;
3.真实性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相关佐证材料;
(1)企业相关报表
(2)企业产品销售、库存或财务报表等凭证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组织,明确各项申报事项;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属地工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组织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3.社会公示:对拟获得奖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履行资金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需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县(市)1:1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政策执行期内不再允许申报。
第十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可用于稳增长相关、参展促销、品牌打造、降本增效、招才引才等多个方面。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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