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互联网、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加快推进沈阳市互联网、软件产业发展,现将《沈阳市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奖励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支持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对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2024年一季度错月指标(即1-2月实际)营业收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预期目标增速的,按不高于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2024年全年错月指标(即1-11月实际)营业收入增量超过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预期目标增速的,按不高于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2023年同期数为0元的企业增速按符合增速超过全市预期目标增速核算。
第七条 实际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舍去不足万元部分。
第八条 2024年一季度与全年奖励可以兼得。
第三章 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要求
第九条 企业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 4754-2017)》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行业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
第十条 申报流程
1.市工信局负责制定和发布一季度、全年奖励专项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事项;
2.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工信局发布的一季度、全年奖励专项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至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评审;
5.市工信局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结果核定拟奖励单位及奖励金额;
6.市工信局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组织相关区级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企业奖励资格,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工信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诺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原件);
3.申报2024年一季度(错月)奖励的企业提供本单位2024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需加盖单位公章),以及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填报的2024年1-2月份“财务状况表”(系统截图);
4.申报2024年全年(错月)奖励的企业提供本单位2024年1-11月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需加盖单位公章),以及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填报的2024年1-11月份“财务状况表”(系统截图)。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企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隐瞒事实、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政策执行期内不再允许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类奖励,国家、省、市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县(市)1:1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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