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
首次新入库工业企业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号),针对第8条鼓励工业企业达规入库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首次新入库工业企业奖励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工业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业企业入库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自2024年起,对我市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
奖励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县(市)1:1承担,同一企业同一类奖励,国家、省、市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市本级奖励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操作流程
(一)有关部门按月梳理首次新入库工业企业名单,即时提供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并测算资金需求,按要求履行资金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企业账户。
五、工作要求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将奖励政策纳入对应政府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达到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时兑现。市政府支付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中,凡涉及规模以上企业的,应明确达到入库要求。建立已奖励企业数据库,实行后管理。奖励资金发放环节应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的,市工信局要追回奖励资金。
该奖励方案由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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