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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人才新政24条”,我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科技处 发布时间:2018-03-16

    2017年8月,沈阳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了《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也就是“沈阳人才新政24条”。

    政策出台后,为方便企业理解政策条款,明确申报条件,清楚申报流程,市经信委本着“马上办”、“钉钉子”的精神,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在短时间内研究出台了《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经信发【2018】1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经信发【2018】20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首次采购创新创意产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经信发【2018】21号),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开始受理并解答企业的政策咨询。同时,按照市有关要求,我委制作了“办事指南政策展板”,本着“不让企业多跑腿”,“能跑一趟,不跑第二趟”的原则,明确了细则的主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流程、受理处室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力争让办事企业明白办什么,知道怎么办,清楚找谁办。

    下一步,我委将大力开展政策的宣传讲解工作,通过受理企业咨询、网站发布通知、召开县区工作会议等多种方式宣传“人才新政24条”相关政策。同时将在3月份组织开展“2018年创新型企业家申报评定”工作和“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工作。我委将认真执行文件,落实政策细则,力争让“沈阳人才新政24条”惠及更多的优秀企业和更多的优秀企业家,营造我市优良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我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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