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
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散发、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物流成本高等叠加因素影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减负纾困,持续激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活力、竞争活力、创新活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紧扣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健康发展放在首位,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纾困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加强人才引育,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二是积极听取商(协)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去年以来,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抓紧开展政策调研,通过专题座谈、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调研了解企业的政策诉求,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三是体现政策综合效应和力度。对照和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援助企业政策措施,参考借鉴各地已出台政策,紧密结合沈阳实际,研究制订了综合性的政策措施,着力打好政策组合拳。
二、政策释义及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条款共计20条。
第1条:关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22563096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22563434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电话:22563346
第2条:关于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房产中介等行业的互联网个体经营者,允许多个个体经营者登记为同一个经营场所,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不在禁设区域内的个体经营者,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持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24011800
第3条:关于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辖内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对辖内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辖内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联系电话:22838721
第4条:关于鼓励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与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和前沿领域中小企业加大股权投资供给。进一步缓解符合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88589888
第5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本条款通过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旨在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梯度培育优质企业,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奖励依据以国家、省认定文件为准,对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其中奖励对象省级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辽宁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在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81535355
第6条:本条款在我市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了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和补助上限,分别从原来的5%和上限200万元,提高到10%和上限5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力度。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是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较高资信等级,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三是符合技术改造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22721584
第7条:本政策以鼓励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为目标,重点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1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同时,也是提升中小企业的政策获得感的创新举措。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企业;二是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库内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三是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政策期内不连续奖励。(已获得省相关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在本政策奖励范围内);四是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22861158
第8条:政策期内,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享受本政策以每年国家、省相关认定文件为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22858168
第9条:关于对首次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后补助,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1〕14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联系电话:22724120
第10条:关于鼓励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对在科技条件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金额60%后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沈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1〕14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联系电话:22745111 22740339
第11条:本政策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12个月贴息,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壮大发展。当年己获得沈阳市级财政资金贴息扶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政策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88589553
第12条:本政策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年度内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12个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降低了新入规上工业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壮大发展。当年己获得沈阳市级财政资金贴息扶持的新入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本政策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88589553
第13条: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对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其中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31401158
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按照政策规定第一年财政部门对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5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联系电话:23768109
第14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分别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博士)、1.44万元(硕士)、0.72万元(本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最长发放三年。中小企业录用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31407031
第15条: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驻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技能人才,且需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技能人才。按高级工600元/月、技师800元/月、高级技师1000元/月,最长发放36个月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2899105
对我市企业新全职引进的非沈阳市户籍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沈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2899105
我市各类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经推荐参加全国评选,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与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并授予“盛京大工匠”荣誉称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2717457
第16条:本条款所称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按照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各类人才。申报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外埠引进或从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2.符合年度《目录》的岗位职责、岗位资格、产业导向的基本设置要求。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83963212 82829511
第17条:本条款为着力推动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分别给予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享受本政策以每年国家、省相关认定文件为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22858168
第18条:关于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最高5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奖励。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1〕14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联系电话:23768569
第19条:本政策一是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于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依据以国家、省认定文件为准,对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二是针对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和物业费给予资金补助,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持续发展压力;示范基地享受本项补助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是上一年度对入驻小微企业已实施减免房屋租金和物业费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86589554
第20条:本政策一是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依据以国家、省认定文件为准,对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二是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示范平台享受本项补助必须是仍在正常运营且满足各级示范平台认定标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联系电话:8658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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