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
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现将《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水务局 市房产局
市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市金融发展局 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10月12日
沈阳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沈阳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沈阳市2023年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方案》,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急难愁盼”问题,根据《辽宁省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实施已缓缴社会保险费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政策。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3.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4.市及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3个月内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5.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整合信贷、财政、担保等支持政策,融合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便利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引导信贷资源投向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增强创业带动就业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用好沈阳首贷、续贷服务中心,积极落实《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沈金发〔2023〕2号),加快培育“首贷户”,壮大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降低融资成本。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2023年1月1日以后从沈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最长1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
8.优化融资环境。支持沈阳征信平台持续完善功能,拓展应用场景。推动金融机构与沈阳征信平台有效对接,依托大数据信息创新信用产品,缓解银企银个信息对接不畅,提升融资可得性,扩大融资覆盖面。(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
9.积极解决个体工商户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加快解决产业项目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其办理抵押融资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11.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12.落实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3.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4.落实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此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15.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支持字号、商誉、知识产权等延续。上线运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系统,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掌上办”。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国家、省、市和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区域,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注册。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持续推动全省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提质增效,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补发、换发业务全程网上“跨省通办”;落实省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工作,加强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主通道衔接,提高通行效率,为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可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6.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净源”行动,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动态完善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严控涉企收费,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帮扶
17.实行分型分类培育帮扶。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建立全市个体工商户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民俗文化旅游等,分类建立全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支持和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打造和扶持一批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经营样板,挖掘和培养一批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工匠”“老艺人”,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定期组织开展走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帮扶活动,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提振发展信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及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18.积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发放惠民消费券;鼓励扩大汽车消费,个人消费者依法报废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同一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支持营造消费氛围,持续推进“消费促进月”“惠民消费季”“消夏购物节”等消费促进活动,激发消费活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9.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20.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沈阳籍或沈阳高校就读外省市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相应毕业年度的在校生为培训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适配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1.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用工和人才需求,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22.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指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作用,优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的跟踪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此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3.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持续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按照自愿转型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持续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政策落实,对其转型升级手续办理中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降低其转企成本,促进其转企后更好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4.提供公益法律事务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仲裁委员会、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25.拓展创新服务平台载体。组织开展全市“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集中进行政策宣传、走访调研、困难帮扶。充分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专栏,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活跃度。发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全市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公益培训、品牌培育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6.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免费线上线下培训指导工作,帮助其提供就业技能,拓展运营新模式。通过微信公众号,做好线上政策解读,宣传扶持政策,提供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区、县(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27.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机制。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站作用,公示服务电话,建立相关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对制约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领导机制作用,推动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8.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跟踪监测。建立常态化跟踪监测工作机制,关切个体工商户群体状况。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从业人员、融资、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和面临困难问题、政策期盼等进行跟踪监测,开展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监测数据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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