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多项惠企政策,支持我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
第一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含市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公共设施、配套服务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处室:民营经济发展处
联系电话:86589554
第二条:实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对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处室:产业与金融合作处
联系电话:86589553
第三条: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处室:民营经济发展处
联系电话:86589554
第四条: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责任处室:生产性服务业处
联系电话:22858168
第五条:首批(次)新材料应用补贴。对符合国家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新材料,中试后首个合同额不低于30万元的销售批次,按销售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处室:冶金建材处
联系电话:22737285
第六条: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助。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经工信部评审通过的保险项目,国家给予保费80%补助。
责任处室:装备处
联系电话:22720557
第七条: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符合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经辽宁省工信厅评审通过的保险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保费80%补助。
责任处室:装备处
联系电话:22720557
第八条:沈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应用补助。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装备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且首次取得市场业绩。按照核定后销售价值的20%给予补助,成套装备最高800万元,单机设备最高补贴400万元,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100万元。
责任处室:装备处
联系电话:22720557
第九条:支持智能升级示范项目。分层次、分领域推进各行业智能升级示范项目建设。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期不超过3年),按照实际投资额度(含新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处室:两化融合处
联系电话:82702578
第十条:鼓励企业开展精益管理。对精益管理咨询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支持,补贴比例不超过咨询费用总额的50%。具体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上限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处室:培训处
联系电话:24184589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低担保费率补助,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2%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在1.5%—2%(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1.5%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担保业务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在2%—3%(含)且单户企业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每个融资担保机构当年获得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处室:产业与金融合作处
联系电话:86589553
第十二条:人才创办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上年度发生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每个担保机构获得的此项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处室:产业与金融合作处
联系电话:86589553
第十三条: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贷款总额最高2000万元给予最多3年贷款贴息。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责任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22720452
第十四条:对非政府采购中企事业单位首次采购使用创新创意产品,给予采购单位实际采购价10%、最高50万元补贴,大型装备可最高补贴200万元。
责任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22720452
第十五条:对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节能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以下、3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项目,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年节水量达1万吨或废水回用率大于50%的节水技术节能投资改造项目,按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按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按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处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22899017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一是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以及在技术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环保和官网等配套设施改造。二是支持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建设。三是支持企业对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大研发基础设施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支持提升产品、系统、工艺流程等方面研发设计能力的改造;支持企业成果转化方面的技术改造。
符合上述方向,并纳入全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管理,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处室:投资处
联系电话:22721584
相关政策条款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操作流程、有效期等事宜,请电话咨询相关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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