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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0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142号)等有关文件,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一手销售、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及物流车(专用车)、新能源客车(不含市区新能源公交客车)并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已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生产或销售企业申领地方补贴。

下列企业具有补助资金申领资格:

1、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外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销售机构;

3、外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沈唯一授权的独立法人销售机构;

4、上述销售企业须在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完成新能源汽车销售登记备案。

二、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对象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新能源汽车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埠产品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补助前整车最低售价扣减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1.2017年以后购车补助标准:2017年1月1日以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142号),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地方财政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2013年—2016年购车补助标准:2013年—2016年度符合规定,但未申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的可同时申报,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72号)执行。即: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三、申报要件

1、申报2017年以后及2013—2016年购车补贴的,分别填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7—2018年)》和《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3—2016年)》(见附表1、2)(表格电子版请到市经信委官网自行下载);

2、符合条件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申请补贴机构需提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唯一授权书;

3、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沈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使用登记证和行驶证扫描复印件;

4、已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证明凭证及明细;

5、消费者已获得地方新能源补贴的相关证明凭证;

6、已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经信委下达新能源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落实补贴资金。 

五、监督管理

申请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企业及机构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未按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助资格,同时纳入市政府信用平台。

 

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承办部门:新能源汽车处(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1502、1504室。

联 系 人:石  梁   联系电话:22899009

          朱子鸣   联系电话:22723471

电子邮箱:jxwqczjc@163.com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平台)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洲路195号

    联系人:谢长江  88518088  13898809167

    邮  箱:53190314@qq.com

附表1::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7—2018年).xls

附表2::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3—2016年).xls

 

                 

                          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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