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信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2017-2019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情况的通知》(辽发改电力字〔2022〕19号)要求,请各区县(市)工信局梳理汇总上报2017-2019年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相关要求如下:
一、上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限
上报年限为2017、2018、2019年在当年投入运营,至今仍在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按年度分别汇总统计。
二、上报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
上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7〕936号)规定要求的;
2.在辖区发改或工信部门取得核准或备案,通过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验收的;
3.符合国家设备、接口、消防、安全、质量等相关标准的;
4.充电状态可监控,原则上应具备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通用、便捷支付方式的。
请各区县(市)工信局认真组织企业进行填报,企业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辖区工信局,各区县(市)工信局于5月10日中午前汇总后报市工信局。
联系人:李季
联系电话:22899009,13940083149
邮箱:qicheban@163.com
附件1:省发改委关于报送2017-2019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情况的通知(辽发改电力字202219号).doc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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