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科技局 财政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2023年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8号)、《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经济政策的若干接续举措》(沈政发〔2022〕13号)和《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沈政发〔2022〕7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济稳步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以及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与市科技局分别负责组织分管领域内的项目申报、论证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做好报批、监管等工作,并开展全面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依据经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按照资金审批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照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
第八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于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施行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和物业费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内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其上年度收取的租金和物业费(月平均值)给予3个月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减免额度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
第九条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当年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12个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利息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年度内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12个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利息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
第十条 支持制造业向服务化融合。对202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政策依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
第十一条 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发生年化担保额给予担保费补助。
1.对2021年发生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2021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2.5%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2022年、2023年发生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0.5%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各年度,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22年、2023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2.5%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各年度,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2〕112号)
第十二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
政策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
第十三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
第十四条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同时获得以上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下一级奖励的,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政策依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在上一年度的下半年启动,9月底前完成预算审核并上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年度主要完成项目评审、计划报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本细则规定,以及专项资金执行年度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分专项建立项目库,编制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年度,申报单位按专项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市)政府工信、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咨询、评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或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按政策分类和上报批次,将分管领域拟报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履行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国家、省、市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对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财绩〔2020〕190号)文件要求,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评价评估,对绩效好的项目给予持续支持;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整改;对财政资金低效无效的项目,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分管领域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跟踪问效,定期或不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项目专业评估、财务评审及绩效评价等费用,在中小专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涉企类政策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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