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沈工信发〔2019〕126号)和《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沈工信发〔2019〕127号)(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平台和基地命名不能含有“示范”字样,并依据《示范平台和基地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内容提交申报材料。对于近3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或环保不达标、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2020年获认定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效期将于今年底到期,可自愿重新申报,未获重新认定的将自动取消示范平台和基地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平台不再降级重复认定。
三、各区县(市)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平台和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实地调研,严格审核,确保推荐申报质量。
四、请区县(市)主管部门于5月24日前将推荐正式文件、《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现场踏勘表》、《推荐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现场踏勘表》和申报单位的《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纸介质胶装成册一式2份)统一报送到市工信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A座1413室)
联系人及电话:笙万宝 86589554 13555856696
附件:1.示范平台和基地推荐汇总表
2.推荐示范平台和基地实地踏勘情况表
3.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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