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按照《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16号)要求,依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均可申报。2020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今年12月31日过期,可自愿重新申报。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1.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1);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人员社保清单及主要服务人员简介(包括学历、职称等);
6.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8.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9.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10.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11.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2.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方式
申报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申报单位登陆“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60.144.103)进行注册,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申请报告其他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附件按顺序合并成一个PDF文件压缩上传,大小不超过50M),同时向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2份纸质版申报材料(须与网络申报系统材料一致)。各区、县(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信局复核汇总后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申报时限
网络申报: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17日。
各区、县(市)级工信局推荐:截止2023年3月21日。
五、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认真阅读申报文件,精心准备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附件1)除表格外,还有其余文字内容,请严格按照报告目录提供完整材料。申报的服务功能类别要根据平台主要业务功能填写不超过3类。线上填报材料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各区、县(市)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做好申报培训和政策解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审核标准,对本地区推荐的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不超过150字),提出推荐意见,确保推荐平台质量,对于不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
3.请各区、县(市)级主管部门将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区、县(市)级推荐文件、《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2)和《推荐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3)等纸质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附件2-3不可列入企业申报胶装材料中),于2023年3月21日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将附件2-3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yjjfzc2023@163.com。
联系人:吴雪松 电话:024-2272973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4-23447409
附件:1.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模板
2.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推荐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4.真实性声明模板
3. 推荐2023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xls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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