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请各地区工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及时申报。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标准
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我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增加采购量、缩短付款周期,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2022年上半年,对于建延补强产业链作用明显、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万元,产值增量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是制造业企业,依据2017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标准执行。
3.2022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累计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0%(含10%)以上。
4.龙头企业是指对本地区工业经济和行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特别是面对全市上半年疫情影响实现逆势增长,对全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起到带动作用、做出贡献的制造业企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申报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统计报表:2022年6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
(2)申报企业2022年1-6月产品销售明细表;
(3)申报企业2022年1-6月产值明细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企业申报,明确各项申报事项。
2.提交申请: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属地初审:区、县(市)工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附件1的项目申报表)。申报企业通过沈阳市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s://gyzx.sytouch.com/)进行注册申报,申报资料须按照平台规定的PDF格式上传。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县区汇总表(附件2盖章)由区县(市)工信部门统一报市工信局。
4.委托评审: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5.社会公示: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
6.报请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履行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7.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给企业。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区县(市)负担的50%部分所需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区结算时上解。
五、相关事项
1.请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的内容进行认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5日。
2.请企业如实申报,我们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评审。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将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3.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登录市工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阅和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石 梁 22861158、13322446517
王 巍 22721724、13889379843
网络技术支持:赵长仲 15002483036
附件:
1.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奖励申报材料
2.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奖励申报汇总表
通知附件1: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奖励申报材料.doc
通知附件2: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奖励申报汇总表.xlsx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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