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首页 优化营商环境 信用建设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栏目列表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市级担保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2-07-07

各区、县(市)工信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1〕136号)相关规定,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业务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且2022年6月30日前已结束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核算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核算担保费补助资金,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按业务实际在保天数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1.业务补助标准

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园区集合贷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两项补助总额每个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担保费补助计算公式:

符合条件业务的担保费补助=该笔业务的年化担保额*(2.5%-该笔业务的年化担保费率)

年化担保额=担保额*实际在保天数/365

年化担保费率(实际发生担保费率)=应收担保费/年化担保额

实际在保天数:是指担保责任实际起止时间天数(起止当日都算在内),担保责任实际起的时间以银行放款单日期为准,担保责任实际止的时间以银行还款单日期为准。

应收担保费:是指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费。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3.2021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额占全部担保总额70%以上。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5.近一年没有因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申报材料清单

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融资担保机构为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加盖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扫描件。

5.银行放款凭据(有银行印鉴一联)扫描件,银行还款凭据(有银行印鉴一联)扫描件。

6.收取担保费发票扫描件。

7.申报园区集合贷业务的担保机构,出具无抵押担保证明要件(扫描件),并提供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园区企业名单。

8.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扫描件。

五、申报方式

各申报机构备齐申报材料送交市工信局进行申报要件核实后,经沈阳市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网址:http://gyzx.sytouch.com/),申报截止时间7月15日。

    

附件: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融资担保机构为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

            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联系人:刘巍     联系电话: 86589553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7日

 

 

 

附表.doc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市级担保费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版权所有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沈阳市浑南产业开发区世纪路1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2723471  传真:024—22740873  E-mail:bangongshi-sgxj@shenyang.gov.cn

网站地图 | 许可证号:辽ICP备2022009692号-1 网站标识码:2101000017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501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